問題詳情

8.下列何者不屬於聯合行為?
(A)事業以契約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B)事業以協議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
(C)事業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
(D)事業以其他方式之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3762
統計:A(10),B(15),C(353),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test1

用户評論

【用戶】張翠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事業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結合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

【用戶】W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 結合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

【用戶】W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 結合

【用戶】Hs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何謂「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