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簡單說,正常為以原就被(原告就被告),有契約時(得就原或被)(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行為涉訟時,得就被告行為所在地管轄法院。口訣:訟以原就被,雙方有契約,得從原或被,被告異地侵,得從被或異相關法條臚列如下: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104年7月1日)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2條: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相關考古題:15 住所在臺北市...
【盧璟弘】評論
回樓上: 以原就被此題非侵權行為,僅債務不履行而已。也無因契約特別約定,故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考完去運動吧】評論
11樓:本題中有行為發生地-苗栗,但你舉例中沒有行為發生地,單純的以原就被。所以是乙告甲,在桃園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