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1592
統計:A(2636),B(69),C(558),D(67),E(0)

用户評論

【用戶】Ivy Y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A)、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B)、生態環境之保護(C)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用戶】cathytwtw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即使沒有希望有經濟的競爭力,人性卻趨之若鶩,教育的目的有時需要與人性做拔河,使力點會不一樣。

【用戶】陳敏容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更正最佳解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D)、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B)、生態環境之保護(C)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