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 S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ason Lee】評論
有時選得跟交卷的都不一樣.....無奈啊
【simonlinhhh】評論
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大功抑制客廳肅靜〉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林孟】評論
不用給陳述意見口訣:急著上廁所8大特徵(輕微肚子痛 明白 大量且急迫 需在期限內強制先行逃匿到 廁所)輕微(限制程度低)明白(處分為事實且明確)大量(同類EX兵單)急迫(情況危急公益)期限(逾時了)強制(強制執行)先行(已經跑過訴願先行程序)逃匿(怕給了你會逃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