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Ⅰ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Ⅱ【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