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同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何者?
(A) 國民義務教育
(B) 教師課稅配套措施
(C)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D) 教學環境基礎設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9264
統計:A(2496),B(150),C(5551),D(223),E(0)

用户評論

已考上107正式英文老師:】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105修正)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下午茶】評論

23%  國民教育優先

Gloria888】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