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關於行政罰上的「狀態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A)狀態責任係一種結果責任,故其追究即不以構成故意、過失為前提
(B)行為責任人應同時為狀態責任人,狀態責任係法律之特別規定
(C)性質上係以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課予回復原狀者,其性質即屬狀 態責任
(D)狀態責任係一種代位責任,故得減輕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又干涉行政上之義務人有「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二種。所謂「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以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科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而干涉行政上之責任人為何,則應依法律規定之意旨認定之。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係以建築物為中心所課予之義務類型,其性質屬狀態責任。亦即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係以狀態責任承擔行政義務;而所謂使用人,即所有權以外,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而得加以使用者,亦屬狀態責任,從而應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所生之違反建築法秩序與安全負起排除義務;倘若狀態責任之義務人符合行政罰法所定故意過失之處罰要件,並得由主管機關據以裁罰,以制裁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行為。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2290

【用戶】jerr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別,認為:所謂行為責任,係自然人或法 人等因其行為導致公共安全或秩序產生危害而應負之責任。而所謂狀態責任,係 指物之所有人或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人,基於對物之支配力,就物之狀態所產生 之危害,負有防止或排除危害(或稱「排除危險狀態或回復安全狀態」)之自己 責任。狀態責任之理論依據在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並進而討論狀態責任之要件 、基於狀態責任所生義務之內容與界限、此類義務之繼受、責任人競合之選擇等 問題。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所謂「狀態責任」,係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 者,得以負責之觀點,課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相對地,所謂「行為責 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 換言之,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責任,狀態責任所致之義務,為一種以物為中心的 義務,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的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 為」要素存在

【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又干涉行政上之義務人有「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二種。所謂「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以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科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而干涉行政上之責任人為何,則應依法律規定之意旨認定之。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係以建築物為中心所課予之義務類型,其性質屬狀態責任。亦即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係以狀態責任承擔行政義務;而所謂使用人,即所有權以外,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而得加以使用者,亦屬狀態責任,從而應對招牌廣告等工作物所生之違反建築法秩序與安全負起排除義務;倘若狀態責任之義務人符合行政罰法所定故意過失之處罰要件,並得由主管機關據以裁罰,以制裁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行為。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2290

【用戶】jerr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別,認為:所謂行為責任,係自然人或法 人等因其行為導致公共安全或秩序產生危害而應負之責任。而所謂狀態責任,係 指物之所有人或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人,基於對物之支配力,就物之狀態所產生 之危害,負有防止或排除危害(或稱「排除危險狀態或回復安全狀態」)之自己 責任。狀態責任之理論依據在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並進而討論狀態責任之要件 、基於狀態責任所生義務之內容與界限、此類義務之繼受、責任人競合之選擇等 問題。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所謂「狀態責任」,係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 者,得以負責之觀點,課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相對地,所謂「行為責 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 換言之,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責任,狀態責任所致之義務,為一種以物為中心的 義務,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的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 為」要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