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狹義法院可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行審判事務
(B)狹義法院為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
(C)狹義法院為行使審判權之機關
(D)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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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紅茶拿鐵☕️】評論

釋第392號重點整理狹義之司法以法院運作...

】評論

理由書(約第五段)本院斟酌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之主張暨法官代表、法律學者、律師代表陳述之意見,作成本解釋,其理由如左:(略一段)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

Cynthia】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

我要考上四書】評論

狹義法院-訴訟法上意義法院廣義法院-組織法上意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