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抵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抵充以二人互負債務為前提
(B)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C)債務人就其所提出之給付抵充那一債務絕無指定權
(D)抵充無消滅債務之效力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民法 抵充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第 322 條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第 323 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第 342 條  第...

lgw20865】評論

A為抵銷

郭郭】評論

(A)抵充以二人互負債務為前提  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