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萱】評論
(A)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B) 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 (C) 考試服務中所提供之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D)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mouse v】評論
第 6 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育米】評論
裡面有整理及解答!!§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第 4 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A錯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B錯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前三項考試...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4條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第6條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