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委任】評論
(A)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因此不需要一同離職
【三七我撿豬】評論
D選項應更正為=>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種下心願】評論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外,其餘一級單位之主管均由區長依法任免之第 57 條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今年必考上!】評論
(A)主計、人事、政風、警察主管及首長不...
【Fangoo_110地特四】評論
(A)直轄市副市長及所有(除主人察風)一級單位主管、一級機關首長,於市長死亡時,即應隨同離職→地方至度法 第 55 條Ⅱ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Ⅲ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之縣(市) ,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報請行政院(內政部)備查任命之→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to Fangoo 這邊修改一下~謝謝(B)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之縣(市) ,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先後順序問題)任命之>>不是先後問題,是" 報請內政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