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公司增資,...
【tuohuan】評論
公司法第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公司法第99條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有限公司的特質公司一旦資不抵債,公司只需清盤破產,不會涉股東個人財產;反之,無限公司對公司的債務須負上無限責任,公司結業時若資不低債,股東們便必須動用到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解題】沒有「除其三人特別約定」 →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 以其出資額為限
【Decade】評論
(B) 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A) 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第 106 條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C) 如章程未訂.....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