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B)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5 日為限
(C)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4 歲止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7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07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qx2357】評論

(A)性別工作平等法§15Ⅰ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B)性別工作平等法§20Ⅰ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C)性別工作平等法§16Ⅰ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D)性別工作平等法§15Ⅴ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jeannie199092】評論

(D)111年改為7日

王子旻】評論

(A) 正確性平法第15條第一項產假8週:分娩前後產假4週:三個月以上流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