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用戶】菜鳥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100.11.30修正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