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地方制度法對於下列何種地方自治團體之設置,訂有聚居人口之標準?
(A)縣轄市
(B)鄉
(C)鎮
(D)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林芸竹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125萬準直轄市:200萬市:50萬.....看完整詳解

【用戶】hianw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用戶】狐獴吃芒果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4直轄市準直轄市市縣轄市組成125萬人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縣200萬人§34直轄市議會70日§54議會組織準則§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50~125萬人政治、經濟、文化10~50萬人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