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un Chia】評論
回5F: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所以4F無誤 教師申訴---30天學生申訴---20天
【艾司】評論
依據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應於該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A)七(B)十(C)十五(D)卅
【Yu Ling Huang】評論
教師申訴30學生申訴20
【Amy Yu】評論
書面提出30天內評議(相關資料補充)10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