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800727】評論
1.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2.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3.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
【mo60023】評論
法規已改名為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 106年8月23日依第三條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
【107桃園正式老師❤️函庭】評論
法規已改名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 106年8月23日依第三條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答案應改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