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洋】評論
第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Jean Lu】評論
他是講「為原則」....所以應該還是可以通融範圍八~學生受教權應該是敗在第一優先考慮吧?
【王怡琇】評論
自以為參考實習學校選出來的答案最正確的,因為我們學校超過六十班阿~~~
【廖俊淵】評論
國小,四八;國小,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