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A)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12 班以下者,置 1 人,13 班以上者,每 12 班增置 1 人→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第10條(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X(B)專科以上學校學生 1,500 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 1 人;超過 1,500 人,增置 1 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第11條(專任專業及義務輔導人員之員額配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X(C)穩定性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一般性輔導、個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第6條(建置學生輔導三級體制)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O(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 40 小 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第14條(強化教師與專業輔導專責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12 ...
【FC2064】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指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於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 之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 礎培訓;其培訓內容,得參照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四十 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一)辦理。 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其培訓內容,得參 照輔導人員在職進修十八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二)辦理。但初任輔導...
【皮諾丘】評論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A)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12 班以下者,置 1 人,13 班以上者,每 12 班增置 1 人第 1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B)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 1,500 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 1 人;超過 1,500 人,增置 1 人第 11 條 第五項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