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專任教師之聘任及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限制)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24.24 甲生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取得公費生身分,未來將分發至金門的學校任教。關於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過教師資格考後不須教育實習直接至該校服務(B)服務年限只需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C)介聘受離島建設條例之規範(D)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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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A)還需教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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