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 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A)以零計入
(B)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C)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D)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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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IZ*ONE】評論

計算說明如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164=6800-6500-136),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80)後之餘額(-16),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164)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Ling Mei】評論

第 24-5 條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