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ta】評論
教師法第 42 條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
【Ling】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Ting】評論
(A) 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絕不能公開→第46條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公開內容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個資(C)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第42條三十日內(D) 陳老師若不服申訴決定,得提起再申訴,但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則不可以再申訴→第44條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