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甄勇者】評論
一、兩小無猜條款《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規定,和未滿16歲或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而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和前述之227條第1項,如果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為告訴乃論和減輕或免除其刑。→根據題幹敘述為七年級學生,雙方都未滿14歲,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皆屬於校園性平事件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選擇(A) 視同疑似性侵害情事,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