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著作權法第9條 (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常常看到補習班課本或光碟會有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等字樣可知
【airforce1】評論
時事報導攝影著作確可以 好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