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那些工作?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 30 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上述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另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請詳述營造業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816
統計:A(12),B(20),C(98),D(3000),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專屬管轄

用户評論

【用戶】怡吟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欣怡娃娃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訴§10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