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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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百五十九條(反訴之提起)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第二百六十條(反訴之限制)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第二百六十一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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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V(D)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V民事訴訟法 第260條 (反訴之限制)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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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反訴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前提起 X民事訴訟法 第259條 (反訴之提起)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