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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規定醫事人員應符合一定的執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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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規定醫事人員應符合一定的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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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711 藥師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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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釋字第 711 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 584 號、第 659 號解釋參照)。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追求卓越 永遠領先 29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函釋謂:「四、至於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雖得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分別申請執業執照,惟其雙重資格執業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惟藥師法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