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現行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衝突時之可能解決途徑?
(A)聲請仲裁
(B)提起行政爭訟
(C)聲請解釋憲法
(D)由立法院解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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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琦琦DD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觀看完整全★,...

【用戶】消防穩上(已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仲裁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一種。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當事人選擇並授權非司法機構或個人對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 現實中,仲裁作為訴訟的一種替代方式,在爭議解決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相比於訴訟,其往往具有更強的中立性、靈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領域尤其受到當事人的青睞

【用戶】火神的眼屎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怎麼覺得出得怪怪的?《權限衝突》怎麼會有聲請解釋憲法?

【用戶】陳姿樺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553號解釋文: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