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下自行朝擋風玻璃射擊丙,丙頭 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
(B)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依緊急避難阻卻殺人未遂罪責
(C)甲開槍出於情急,並沒有殺丙的意圖,因此不具殺人故意
(D)丙開車衝撞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依情形可減輕或阻卻罪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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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曹lu】評論
(A)50台上字1060:共同正犯之間僅...
【陳灝】評論
回9F 不是防衛過當 是正當防衛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