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有關公務員懲戒之審判程序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庭均應公開審理懲戒案件
(B)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C)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應為免議之判決
(D)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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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A) 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B) 第 46 條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C)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D) 第 57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A) 懲戒法庭有的公開 有的不公開 審理懲戒案件(B)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一項前段C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D) 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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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A) 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B) 第 46 條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C)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D) 第 57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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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懲戒法庭有的公開 有的不公開 審理懲戒案件(B)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一項前段C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D) 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