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官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B)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但其迴避以2次為限
(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得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
(D)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原移送機關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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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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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九、(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A)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C)第 66 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D)第 8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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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B)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A)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得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 刑事第17條D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原移送機關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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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九、(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A)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C)第 66 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D)第 8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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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B)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A)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得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 刑事第17條D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原移送機關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