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下列哪一項機構,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 教育審議委員會
(B) 教育諮詢委員會
(C) 教育協調委員會
(D) 教育評鑑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0459
書單:教育基本法(100.11.09)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台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就(1)重大教育政策;(2)教育改革方向;(3)教育制度革新;(4)教育實驗計畫;(5)教育意見反映;(6)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而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則規定教育審議委員會為辦理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用戶】李宗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開會叫(教)大嬸(審)來。

【用戶】Yoshiki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諮詢 協調 評鑑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