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台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就(1)重大教育政策;(2)教育改革方向;(3)教育制度革新;(4)教育實驗計畫;(5)教育意見反映;(6)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而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則規定教育審議委員會為辦理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