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債之發生原因?
(A)不當得利
(B)侵權行為
(C)無因管理
(D)拋棄物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033
統計:A(157),B(82),C(372),D(2023),E(0)

用户評論

小嫩嫩】評論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Lookingbruce】評論

為什麼公民也出到這種法大才會出的題目~~~我暈~~~

boy5566a】評論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punk5908kimo】評論

無因管理(雞婆管理)例如颱風要來了,你發現鄰居的鐵門壞掉,你自挑腰包幫鄰居修理,事後可以請求鄰居給報酬,前提是出於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