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18011】評論
為什麼是A
【Rachel Hong】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55條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願望成真】評論
行政院院長(通稱行政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由總統直接任命,其職位相當於其它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總統和副總統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長為任代總統順位第2位,僅次於第1順位代總統的副總統。
【Fly*(負能量應援中)】評論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Aga Hua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