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宮凡】評論
D是?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csr830504】評論
(A)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O)(B)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O),例外:未滿6個月、治療未完成(C) 累犯逾三分之一 =>2/3,例外: 假釋後,5年內又再犯(D) 有期徒刑執行逾一年 =>(O)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10307/Y7QW5FY2HNESJKCW74WXXT6MUU/累犯依照《刑法》第47條規定,是指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時法官會斟酌情形最高可加重本刑的2分之1。如前案執行完畢因累犯再度入獄,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部分執行超過2分之1,累犯部分執行超過3分之2,得申請假釋,然而是否報准及審核通過,仍會斟酌是否有悔改的行為及表現,並非只要符合年限即必然假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