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u Apple】評論
提早入學:1年為限。縮短年限:1年為限。延長年限:2年為限。
【吳建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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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芬】評論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