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45 分)
【題組】㈠Unicode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0383
統計:A(861),B(48),C(7),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各官等派用人員應具資格、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用户評論

【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