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大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6條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召開 ( 審查會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補充:第2款 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第6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9款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第10款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用戶】Véronique Ch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一.104年修法後,現規定於第36條第4項:『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二.比較:第1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