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是小孩】評論
選項內容A,B內容一致?這是什麼情況?
【小銀】評論
AB選項的內容差一個字喔,我原本也看走眼。(A)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0」 條之 1 及......................(B)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之 1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