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某法律共計 100 條,某次修法欲在第 90 條與第 91 條之間增加二條文,下列處理方法何者正確?
(A)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0 條之 1 及第 90 條之 2,後續條文之條次不變
(B)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之 1 及第 90 條之 2,後續條文之條次不變
(C)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及第 92 條,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向後遞延
(D)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2 條及第 93 條,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向後遞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728
統計:A(4693),B(154),C(107),D(40),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是小孩】評論

選項內容A,B內容一致?這是什麼情況?

小銀】評論

AB選項的內容差一個字喔,我原本也看走眼。(A)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0」 條之 1 及......................(B)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之 1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