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用戶】cindychiang7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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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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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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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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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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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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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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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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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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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n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