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警察甲受好友 A 之託,使用自己合法帳號進入國家電腦資訊查詢系統,從中查得 B 之個人戶政資料,再將之交付給 A。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第 109 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B)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C)第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D)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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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ROSA】評論

構成要件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茲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 本條文第一項之犯罪主體為「公務員」。 公務員之定義明定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之公共事務者。」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不以有無經考試、銓敘、任用為準,只要符合 相關身分、授權、受託等法令規定即為已足。   二、 本條文第1...

lisr1025】評論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