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董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
(B)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C)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
(D)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078
統計:A(10),B(8),C(2),D(71),E(0)

用户評論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5 條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A)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第 15 條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B)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第 16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C)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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