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多少者,應重讀?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2793
統計:A(1),B(1),C(8),D(88),E(0)

用户評論

【用戶】CW Hsieh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廢止

【用戶】麻雀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11 條第一項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14 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11 條第一項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14 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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