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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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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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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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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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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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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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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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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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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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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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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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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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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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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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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