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B)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C)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四人為原則
(D)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29),B(36),C(9),D(126),E(0)

用户評論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

【用戶】飁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何者正確lll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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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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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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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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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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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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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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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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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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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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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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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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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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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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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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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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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