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28 條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