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Lin】評論
釋字第 644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 各種不同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受法律保障與限制之程度亦有所差異。惟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黃俊】評論
釋字第 644 號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我是小安】評論
自我提醒,題目要看清楚呀!! 少看一兩字就差很多了!!!1.社團設立各項許可或不許可之理由,應採取嚴格審查- 要限制人民的結社權,當然要嚴審查
【大家一起來(內容隱藏中)】評論
詞彙改一下,再把省略的主詞、句子補齊,會比較好看懂Orz(政府)反對民眾設立社團的理由,應(被)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釋字: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題目:就社團設立各項許可或不許可之理由,嚴格審查。釋字第 644 號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人民團體法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限制逾越比例原則。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本條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