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Lee Mei】評論
老師是廣義公務員,非狹義公務人員
【JK】評論
為什麼不能選b
【李瑋軒】評論
偽造在刑法上之定義,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李老師對於成績本是有製作權之人,更沒有冒用他人名義,故不符偽造之定義。目前僅公立學校之教師屬"最廣義"之公務員(國賠法),而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則屬"廣義"公務員;私立學校教師不屬公務員之範圍。但不論公私立學校教師皆為刑法上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貪汙治罪條例也是),所以李老師幫沒考試的學生打60分,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我不知道教務處登記成績時,有沒有規定或義務做實質審查確定真偽之後才能登記,若沒有,李老師就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