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海損費用?
(A)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 20%之報酬
(B)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C)為保存共同危險中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物料費用
(D)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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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 20%之報酬法規名稱: 海商法 第 114 條下列費用為共同海損費用: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二、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四、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為替代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但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