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委託航運公司運送一批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貨物,但甲於託運時聲明價值僅為 100萬元。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該批貨物遭到投棄。請問關於該批貨物的共同海損 補償額、分擔價值,各自應為多少?
(A) 100 萬元、200 萬元
(B) 200 萬元、200 萬元
(C) 200 萬元、100 萬元
(D) 100 萬元、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1846danie1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119條I     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II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