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法第 143-1 條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Atiny】評論
保險安定基金安定基金應為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應由各保險業者提撥,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1/1000
【vicky】評論
安定基金1.安定基金應為財團法人2.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3.拒絕繳納安定基金:罰鍰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4.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5.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